各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上海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我們對《上海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第一條 為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服務收費行為,促進養老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于規范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市、區分級管理。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并負責制定和調整市屬?;攫B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和調整本區?;攫B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具體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制定養老機構行業管理和服務規范,明確照料護理服務內容、服務分級標準及機構等級,制定養老機構基本服務項目清單,制定?;攫B老機構名單管理辦法,動態調整及公布?;攫B老機構目錄。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養老機構服務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分類管理。
?;攫B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其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其他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他的養老機構承諾提供的?;攫B老床位,其基本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政府與其簽訂的合同約定執行。
其他的養老機構包括未納入?;攫B老機構目錄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以及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五條 制定和調整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應以養老機構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經營性質、政府投入、設施設備條件、照料護理等級、機構等級、服務質量和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體現優質優價,促進養老機構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攫B老機構基本服務收費包括床位費和照料護理費。
第七條 制定或調整?;攫B老機構床位費和照料護理費收費標準,應以扣除政府投入和社會捐贈后的實際成本為依據。政府投入是指財政性建設資金。
床位費成本分攤方式按機構核定床位數測算,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人員、后勤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等工資性支出,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社會保障支出;
(二)公用費用支出,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能源費、辦公費、維修費、保險費等日常運行費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防疫和文化娛樂活動等必需品費用;
(三)其他正常運行費用支出。
照料護理費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護理員及醫護類等專技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社會保障支出;
(二)護理員及醫護類等專技人員業務培訓費用。
第八條 市屬?;攫B老機構應當向市民政部門、區?;攫B老機構應當向區民政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的書面申請。
養老機構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養老機構近兩年經營狀況的審計報告,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應說明投入情況。新建養老機構應提供建設投資、運行管理等相關資料;
(二)擬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方案、依據和理由,以及對已入住老年人的影響分析;
(三)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意見;
(四)價格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依法依規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機構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歸入養老機構誠信檔案。
民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制定或調整價格所需養老機構登記、備案材料由民政部門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
新建?;攫B老機構應當在開業前提前六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定價書面申請。
第九條 民政部門收到?;攫B老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材料齊全的,應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應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民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
價格主管部門收到民政部門送達的相關申請材料后,應當按規定履行成本調查等程序。
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履行程序后,認為需要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25個工作日內,作出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決定。區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履行程序后,認為需要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形成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方案,報區政府核定。開展成本調查所需時間不計入時限。
第十條 ?;攫B老機構中符合民政部門規定要求的認知障礙照護床位,其床位費按房型、入住老年人的照料護理費按民政部門制定的認知障礙分級護理測評等級,差別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養老機構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向民政部門提出書面定調價申請,民政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攫B老機構的膳食費標準由養老機構根據物價水平,按照非營利原則制定,有結余的自動滾存使用。
第十二條 ?;攫B老機構的個性化服務費是指養老機構按照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代理人)的要求,為滿足入住老年人在疾病發作、康復、舒緩療護等特殊時期的需要,提供陪同就醫等個性化的服務項目而收取的費用。?;攫B老機構的個性化服務項目由養老機構制定,其收費標準由養老機構根據非營利原則制定。
第十三條 ?;攫B老機構的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由養老機構合理確定。代辦服務性收費按照代收代付原則向入住老年人收取,?;攫B老機構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未納入?;攫B老機構目錄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包括床位費、照料護理費、膳食費、個性化服務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由養老機構制定。
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養老機構制定。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與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簽訂書面服務合同,確保老年人知情權和選擇權,并定期提供費用清單和相關費用結算賬目。服務合同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退養約定、爭端解決方式、合同期限等條款。
合同期內退養的,原則上按實際入住天數計收費用。合同期內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原因,需要離院但不退養的,由養老機構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雙方協商并以書面合同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攫B老機構的床位費、照料護理費調整間隔不少于2年。其他的養老機構的床位費、照料護理費調整間隔應在合同中約定,調整間隔一般不少于2年。
養老機構床位費、照料護理費調整應體現對已入住老年人的優惠,并設置相應的調價緩沖期,原則上不得少于3個月。
養老機構調整膳食費標準,應充分考慮對入住老年人的影響,調整間隔期一般不得少于6個月。養老機構須提前1個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聽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意見。
養老機構調整服務收費的,應當與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重新簽訂或調整書面服務合同。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合理配置適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勵養老機構根據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檔次的菜單化膳食服務,供老年人自愿選擇。膳食費實行單獨核算。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在提供個性化服務前應征求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意見后,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收費標準等。
個性化服務應體現自愿原則,養老機構不得強制服務。對養老機構基本服務項目清單內的服務項目,養老機構不得以個性化服務名義變相向入住老年人收取費用。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個性化服務項目的監管。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辦服務,應體現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服務。
第二十條 床位費、照料護理費原則上按月計收。
膳食費應根據老年人實際消費情況,據實結算,具體結算方式通過服務合同約定。
個性化服務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可以按次或按月計收。
?;攫B老機構獨立安裝水、電表的床位(房間)每月應設定基本免費額度,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超額部分可另行收費;未獨立安裝的不得另行收費。非?;攫B老機構可以參照實施。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制訂分級照護服務計劃,確定基本服務項目和個性化服務項目,并與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確認,作為服務及收費的依據,在服務合同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制定和調整辦理指南。
民政部門利用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對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檢查、履約承諾等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并納入信用監管。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共享養老服務信息。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
養老機構應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養老機構基本設施與條件、服務內容與等級、收費項目與標準、定價主體、收費依據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建有門戶網站的同時在網站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發改價費〔2016〕1號)同時廢止。各區價格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區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