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方案(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沈陽市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沈政辦發〔2021〕6號)精神,加強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管理,提高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評估對象
老年人能力評估對象為享受本市養老服務補貼政策或其他需要進行能力評估的老年人,評估結果作為享受養老服務補貼的重要依據。
二、評估機構
評估機構應為依法獨立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并具備下列條件:
1. 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本市具有獨立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評估室、設施設備和工具,具備安裝沈陽市養老事業服務管理平臺開發的老年人能力評估系統的條件。此外,評估機構不得同時承擔依據評估結論而開展的服務工作。
2. 擁有不少于5名評估師,評估師均應具備2年以上養老服務、照護服務或康復照料相關工作經歷,其中具有醫學、護理學、康復治療學學歷背景或具有醫師、助理醫師、護士、康復治療師、養老護理員、社會工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評估師應不少于2名。
3. 評估師應接受由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的評估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和考試,成績合格并取得民政部門頒發的結業證,經備案之后方可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師不得與被評估機構或被評估對象有任何利害關系。
4. 評估機構應由所在區、縣(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選定,并由該民政部門將服務合同、評估機構基本信息等上傳至沈陽市養老事業服務管理平臺。由市民政局負責通過公開招標選定第三方專業機構,指導區、縣(市)民政局與評估機構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并適時組織開展評估師崗前培訓及考核。
三、評估標準
老年人能力評估依照民政行業標準《老年人能力評估》(MZ/T039-2013)執行,從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四個維度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四、評估申請與受理
老年人能力評估依申請進行,按照申請途徑分為居家個人申請和機構集體申請兩種。當居家個人申請與機構集體申請發生沖突時,應優先接受個人申請。原則上暫不接受正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的老年人提出的能力評估申請。
(一)居家個人申請。申請享受本市養老服務補貼政策的老年人,需要進行能力評估的,應通過居住地所在社區(村)向街道(鄉鎮)提出申請,由街道(鄉鎮)通過沈陽市養老事業服務管理平臺核實申請老年人信息后,再由區、縣(市)民政局按程序通知評估機構派評估師入戶或由申請人選擇親自到達評估機構實施評估。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居家老年人,可直接撥打沈陽市養老事業服務管理平臺呼叫中心電話( 88112349)提出申請。
(二)機構集體申請。申請政府補貼政策的養老服務機構,可向所屬區、縣(市)民政局提出能力評估申請,在沈陽市養老事業服務管理平臺上錄入申請老年人信息,由區縣(市)民政局按程序通知評估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五、評估要求
(一)評估流程
1. 預評估。評估機構在實施評估前應做好預評估工作,與申請人進行充分溝通,最大程度減少誤申請、無效申請等情況發生。評估機構未履行事先溝通告知義務直接進行評估,且收費被投訴舉報的,應退還當次評估費用。
2. 評估準備。評估對象或其入住的養老服務機構需提前準備好既往病歷等基本資料。評估對象為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必須由評估機構工作人員上門實施評估;評估對象為疑似精神、認知、智力障礙人員的,需在監護人、委托人或養老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的陪同下進行評估。
3. 實施評估。由評估機構派出至少2名評估師(其中1人須具備醫療、護理或康復照料專業背景),按照標準工作流程上門或在評估機構內實施評估,并出具評估結果。評估過程中,評估師應如實記錄評估信息并及時錄入評估系統,相關信息即時上傳。評估結束后,評估對象應在老年人能力評估系統上簽名確認。評估過程應全程錄像,由評估機構妥善保管,以備接續評估、爭議處理或監督檢查。
4.結果告知。評估機構應對評估情況、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形成《沈陽市老年人能力評估報告》,上傳至沈陽市養老事業服務管理平臺,并將評估結果函告評估對象本人或其入住的養老服務機構。
(二)接續評估
評估結果為能力完好的老年人,原則上可在評估滿一年后提出接續評估;評估結果為輕度、中度、重度失能且依據評估結果享受養老服務補貼政策的老年人,原則上每六個月接續評估一次;如果身體狀況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出現不能自理等特殊情況的,可即時申請評估。
(三)異議處理
1. 評估對象或其入住的養老服務機構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需在《沈陽市老年人能力評估報告》生成后向開展本次評估的機構提出復評申請。評估機構應在接到復評申請后,重新安排評估師進行復評,并出具復評結果。復評時,參加首次評估的評估師必須回避。
2. 申請人對復評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評結果后向居住地民政部門提出異議處理。
3. 區、縣(市)民政局要建立區級評估異議處理機制,處理所轄范圍內評估結論異議情況,處理意見為本輪評估最終結論。區、縣(市)級異議調解處理意見將作為考核評估機構的重要依據。
(四)評估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評估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疑似精神、認知、智力障礙人員的評估,首次評估期間難以判斷的,可另選時間對評估對象狀態進行再次確認。
六、結果應用
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可應用于老年人申請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居家適老化改造、家庭養老床位、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以及養老服務機構申請發放運營補貼等規定范圍內應該使用評估結論的情況。
依據評估系統所形成的不同申請來源的評估結果,通用等效,在應用方面可各有側重。
七、評估費用
1. 評估實行全市統一指導價格,價格標準為上門入戶評估120元/人次,評估機構內評估80元/人次。本市同一家庭或同一養老服務機構內有2位及以上老年人需要評估的,第一人按前款規定收取費用,其余人員按“評估機構內評估”收取費用(80元/人次),評估機構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評估機構應提前告知申請人評估價格,由申請人自主選擇評估方式。
2. 申請復評的,可以選擇在評估機構內復評或上門入戶復評,選擇在評估機構內進行復評的,評估機構不得收取費用;選擇上門入戶復評的,評估機構應按照80元/人次的標準收取費用。
3. 老年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由機構統一提出申請并承擔評估費用。本市城鄉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員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依據評估結果認定為符合享受本市養老服務補貼政策條件的,評估費用由老年人居住地所在的區、縣(市)財政承擔。其他情況下老年人提出評估申請的,評估費用需由個人支付。
4. 各級政府部門承擔評估費用時,實行“先評估后付費、先核準再補貼”的資金核算發放管理方式,嚴格以評估系統在線記錄等數據信息為準,作為結算財政補貼的重要依據。
八、監督管理
1.由各區、縣(市)民政局負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考核各評估機構服務質量情況,重點檢查考核評估記錄是否真實完整、質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存在人為錯誤等方面內容,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選擇評估機構的重要依據。由市民政局負責,委托專業機構對各區、縣(市)評估機構進行抽查,發現存在評估師執業質量不高、評估機構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的,及時通報至各區、縣(市)民政局,督促評估機構立即組織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視情況取消其評估資質。評估機構應主動加強自身建設,及時組織評估師參加民政部門舉辦的崗前培訓,制定本機構評估、復查、公開、管理制度,明確工作流程,確保評估質量,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和公眾監督。
3.由各區、縣(市)民政局負責,對本方案的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一旦發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騙取、濫發補貼資金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并追回所發補貼資金。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沈陽市民政局辦公室
2021年10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