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防范化解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2021〕第737號令)、《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2020〕第66號令)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登記成立并在民政部門辦理備案且在廣東省行政管轄區內開展專業服務的養老機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服務對象,是指接受養老機構為其提供養老服務的老年人,服務類型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化娛樂、代購代辦等。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指預付費,是指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含醫養結合機構)通過以下方式收取的費用:一是通過向60歲以上(含本數)未入住老年人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 “貴賓卡”“預付卡”(以下統稱“會員卡”)收取的會員費;二是向已入住老年人預收的養老服務費(含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水電費、管理費和代購代辦服務費等)及醫療保證金、一次性設施設備費等。
第四條服務對象(老年人)的監護人或代理人,可依法代理老年人辦理相關事務。
第五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通過銷售“會員卡”等收取會員費的,其應當擁有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和自建或自有設施且無產權糾紛,且須投入運營6個月以上,其經營主體無重大違法事件,法定代表人未被納入失信人員名單。
第六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虛假夸大宣傳、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折扣返利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辦理“會員卡”等,“會員卡”等可掛失,不得具有透支、充值等功能。
(二)原則上不得面向未滿60歲人員預售“會員卡”,收取會員費。
(三)以預付費方式辦理的“會員卡”,應實行實名制,僅限老年人本人使用,詳細登記老年人信息。對已去世且未曾入住機構老年人,“會員卡”自然注銷,養老機構應及時與其監護人或代理人辦理全額退款手續。
(四)為未入住老年人辦理“會員卡”等,預售卡總數不得超過本機構實際可用總床位數;收取的單張“會員卡”會員費不得超過入住養老機構最高養老服務月收費標準的12倍;收取的全部會員費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未設置擔保的凈資產總估值。
(五)辦理“會員卡”等,僅限于在本機構實體店辦理,不得采取其他機構代理銷售方式,亦不得在網上發售。
(六)“會員卡”等僅限于在本機構或實行連鎖化運營的分支機構使用。
(七)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式由其任何關聯機構或關系公司及個人代替養老機構與老年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合同),預收會員費。
第七條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含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均不得實行會員制、收取會員費。
第八條 養老機構向已入住老年人預收養老服務費和醫療保證金、一次性設施設備押金等,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已入住老年人預收的床位費、護理費原則上按月度收取,水電費、管理費、代辦代購服務費等項目根據服務對象的實際消費情況,據實結算。經雙方協商同意預交一定期限費用的,應在養老服務協議(合同)中予以明確,但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
(二)醫療備用金等應急費用根據老年人身體健康狀況,參照本地醫療機構住院押金收取標準,在合理范圍內協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且應在老年人退住后,將扣除實際支出部分的備用金退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
第九條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已收取了預付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主動向當地民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在30日內在當地銀行設立存管賬戶,并將所收取預付費全部轉入存管賬戶;不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制定退款計劃,并在當地民政主管部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等監督下嚴格履行。
第十條本指導意見施行后,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養老機構在收取預付費前,應當事先向屬地民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報告表”詳見附件)。報告內容包括:養老機構名稱、組織機構代碼、養老機構報告日期、養老機構報告號、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機構通訊地址、資產及證明、收費場所地址、兌付場所地址等。報告中任何事項若發生變化,應在15日內另行向民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應于每年9月底前向屬地民政主管部門報送半年的會員費收取、使用等情況;每年3月底前,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機構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養老機構應對有關情況和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按照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實行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機構開始預收會員費前,應當在當地銀行設立存管賬戶,與屬地民政主管部門及開戶所在銀行簽訂存管賬戶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范圍、資金管理使用、監管賬戶開立、違約責任、協議終止等事項。
第十三條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將預收資金全部繳入存管賬戶,不得轉入本機構其他賬戶或其他機構、企業賬戶、私人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平臺。
第十四條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預收定金存管賬戶留存資金不應少于該機構全部收取預訂金的30%,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留存資金可用于在存管銀行內進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結構性存款等保值增值投資,但不得超出存管銀行的管理范圍。
第十五條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應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及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養老機構基本設施與條件、服務內容與等級、收費項目與標準等事項。同時,應向老年人的監護人或代理人出具風險提示函(指引客戶閱讀本指導意見)、收費憑據,并簽訂養老服務協議(合同),明確收費標準、收退款程序以及交付時間等細節內容。
第十六條養老服務協議(合同)應設置冷靜期,在簽訂合同起一個月內老年人如因各種原因不想繼續履約,可無條件單方解除與養老機構所簽訂的協議(合同),退還老年人除已接受服務應收取的費用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協議(合同)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并書面告知當地民政主管部門。同時,應根據服務協議(合同)約定與老年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協商辦理預付費退款事宜。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與服務對象之間終止服務并結清服務費用、辦結離院手續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主動退款或向存管銀行申請辦理退款手續,將清償之后的質押金余額一次性無息退還給服務對象。一方存在違約責任的,按照雙方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在注銷、清算或終止養老服務前,應當先對存管賬戶上的資金進行處置清算,并辦理存管賬戶注銷手續。在存管賬戶未清算注銷之前,不予辦理養老機構注銷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管理制度,除執行會計檔案管理法律法規相關要求之外,還應將各類預收資金的收支明細記錄納入服務對象的個人信息檔案,并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安全性。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務合同期滿后五年。
服務對象對其個人信息檔案及資金收支明細擁有知情權和查詢權。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屬地民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經營者的守法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規范服務;應會同有關部門常態化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防范非法集資風險宣傳教育,向社會公眾宣傳養老機構預付費注意事項,提示相關風險。老年人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謹慎繳納預付費等,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不參與非法集資,如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預付費等行為,老年人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社會公眾可向屬地民政主管部門舉報;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可通過省、市、縣(市、區)非法集資舉報電話或者向屬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民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進行舉報。
第二十三條服務對象與養老機構之間對預收資金的處置發生爭執時,任何一方可向民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由民政主管部門介入進行調解。對調解結果不滿意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屬地民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報告信息和資金監管協議副本、預付費收取及資金使用情況、存管賬戶對賬單等,抄報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及上一級民政主管部門,并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報告信息。
第二十五條屬地民政主管部門、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管、銀保監會等部門應協調配合,動態監測審核和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收取預付費、存管賬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主要檢查公示內容、合同細則、營銷內容、宣傳方式、服務質量等事項。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信息,自覺接受檢查。發現禁止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違規收取會員費和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違反限制性規定以及不按規定將會員費繳入存管賬戶的,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追回相關資金。
第二十六條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違規情節嚴重:
(一)違規侵占服務對象財產達2萬元以上;
(二)違規使用存管賬戶資金達200萬元以上;
(三)采取惡劣手段或以傷害人身安全的方式侵占服務對象的財產權益;
(四)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在被責令整改之后一年內再次發生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收取預付費的養老機構違規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追究責任并列入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之外,由民政主管部門掛牌進行為期三年的整改察看。
在整改察看期內,養老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不得列入各級政府養老服務工作方面的評先評優、推薦名錄等榮譽清單,取消參與星級評定、政府購買服務等資格,暫停所有養老服務補貼發放。
整改察看期滿,整改情況良好、能夠誠信守法規范運營的養老機構,可以向民政主管部門申請結束整改察看。
第二十八條屬地民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協調配合,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預付費或以養老服務名義非法集資、嚴重損害老年人權益、拒不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等行為,依據養老服務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其與機構法人和主要負責人一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歸集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對兩次以上(含兩次)被列入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執業人員實施行業禁入措施。
第二十九條省、市、縣(市、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會同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及派出機構按照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督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養老機構預付費存管賬戶管理,加強對養老機構預付費資金異常流動情況的監測工作,對監測發現的資金異常流動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第一時間向當地民政主管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通報,并根據法律規定和存管協議約定,對該養老服務機構的存管賬戶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屬地民政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按規定啟動會商和處置機制;涉嫌犯罪的,按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第三十條國家或民政部對養老機構相關資金管理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意見由廣東省民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銀保監會等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意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養老機構預付費報告表
報告編號:
養老機構名稱(中文) | ||||
組織機構代碼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證件號碼 | |||
機構地址 | ||||
聯系電話 | 郵政編碼 | |||
資產及證明 (可附頁) | ||||
收費場所地址 (可附頁) | ||||
兌付場所地址 (可附頁) | ||||
養老機構報告日期 | 養老機構報告號 |
填表前請認真閱讀背面的條款,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養老機構
簽 章
年 月 日
養老機構預付費報告表背面
本機構作如下承諾:
一、遵守《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不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養老機構預付費報告表》。
三、在報告表中所填寫的信息是完整的、準確的、真實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準確的、合法的。
四、《養老機構預付費報告表》上填寫的任何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到監管部門辦理《養老機構預付費報告表》變更手續;終止業務的,辦理注銷手續。
如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養老機構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