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街道)社會事務綜合辦(民政),全區各養老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運營和管理,現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福建省養老服務條例》《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加強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閩民養老〔2020〕9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運營管理和監督實施細則》,請認真遵照執行。
龍巖市永定區民政局
2023年1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事業的積極性,規范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運營和管理,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福建省養老服務條例》《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加強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閩民養老〔2020〕9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建民營,是指政府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養老服務設施整體委托社會力量運營的模式。
養老機構內部照料、膳食等分項服務承包、委托、管理等事項不在本實施細則管理范圍內。
第三條 下列養老服務設施可以實施公建民營:
(一)各級政府作為出資主體興建、改擴建或購置并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養老服務設施;
(二)各級政府以土地、房產作為投資,吸引社會資本建設,約定期滿后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政府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
(三)新建居?。ㄐ。﹨^按規定配套建設并移交給民政部門的養老服務設施;
(四)新建公辦養老機構。
第四條 區級民政部門統籌指導全區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工作,加強政策支持,明確工作流程。各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公建民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實行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要堅持兜底保障功能,原則上不鼓勵豪華型、高檔次。
實行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應堅持公益屬性,在滿足有意愿的特困人員中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的空巢、留守、失能、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務。
第六條 公建民營的養老服務機構要不斷提升服務水平,積極承擔養老服務示范引領、標準制定、實訓培訓、品牌推廣、形象宣傳等職能,為老年人提供品質化、專業化、便捷化服務。 第七條 公建民營的養老服務機構要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委托運營前,要依法依規核定國有資產價值和國有資產折舊費用等,要明確產權單位和運營機構之間的責權利關系;強化國有資產監管,加強機構運營監督,保持土地、設施等固定資產的國有屬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不得將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養老服務設施委托運營前,區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
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委托方時,應對養老服務機構資產進行登記造冊,做到產權明晰,保持原土地、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性質。
委托方應當向運營方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驗合格證書(驗收備案憑證)等相關安全資料。
第九條 新建養老服務設施可采用設計、運營同時委托,以便運營方提前參與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建設,確保設施設計、施工以及功能布局的針對性和合理性。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依法依規確定運營方。
第十一條 運營方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
(二)具有2年以上的專業養老服務管理經驗,3年內無違法違規失信記錄;
(三)具有與運營管理機構規模和服務相適應的服務團隊;
(四)結合實際需要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運營方的經營(業務)范圍應主要為開展養老服務,服務內容應包括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三章 權責關系
第十三條 區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
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的所有權方和監管方。區民政部門承擔本區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履行屬地管理責任。
所有權方應當積極協助運營方落實有關扶持政策,并做好有關服務和保障 。
所有權方應指定專人負責 ,加強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監管,有條件的可由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 。
運營方享有公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經營權,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經濟、安全等法律責任。
運營方應按照合同約定 ,堅持公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公益屬性,明確兜底保障床位數量,保障政府兜底對象的養老服務需求。兜底保障床位數的下限,不得低于上級有關規定和當地有集中供養需求的政府兜底保障對象人數。對暫未入住的兜底保障床位, 可由所有權方與運營方約定具體的使用方式,包括可由運營方暫時使用,但所有權方有需要時,運營方須無條件用于兜底保障養老。如果兜底保障對象人數超過上述床位數需要安置的,超出部分運營方也應優先接收。
運營方在正式運營前 ,應向所在地民政或工商部門登記法人資格,并申請養老服務機構備案。運營時須加掛原公辦機構牌子,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 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運營方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建立內部獨立、規范的財務管理,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每年經營收益等財務信息應向社會公開,做到管理規范、收支有據、賬目清楚,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 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應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據、賬目清楚。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在合同存續期間獲得的財政扶持、獎補資金,應當按照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專賬管理,??钍褂?。運營方接收兜底保障對象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對收住的社會老年人,應本著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要求,合理確定普惠養老服務價格。
第十五條 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建設補貼,申請補貼由區民政局組織。委托方在養老服務設施交付時未達到建設、消防、安全等領域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可由運營方進行改造。
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運營補貼,運營補貼由運營方申請,經評估合格后發放。運營方可按養老服務機構有關政策規定,享受水電氣暖價格優惠和稅費減免等。
第十六條 運營方應當及時向委托方(監管方)報告重大情況,包括重大安全事故、突發疫情、入住老人傷殘、死亡等可能影響養老機構運營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每年3月31日前向屬地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對象、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經營收支等有關情況。嚴格執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機構管理、經費投入、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待遇、養老服務質量、公眾評議等內容開展檢查考核,檢查考核結果作為運營方運營情況參考。各鄉鎮(街道)民政部門要在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內公開監督舉報電話,對舉報和投訴內容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 并糾正養老服務機構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章 違約和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機制。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權責令運營方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應當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一)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或運營方的;
(二)損毀設施或改變設施用途,無法保障養老服務機構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的;
(三)養老服務評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存在虐老欺老、推銷金融產品、開展非法集資、違規
亂收費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醫療和衛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違規套取、使用、挪用財政補貼資金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合同有效期內,運營方變更或終止合同的,應與委托方進行協商。變更合同的,一方應當提前30日書面向對方提出請求,在雙方協商一致并形成變更合同書前,應履行原有合同規定。終止合同的,雙方應在60日前向實施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終止合同情況報告及入住對象安置方案,經批準后實施。雙方應共同委托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評估,妥善做好資產和賬目交接,向社會公告,防止債權債務糾紛。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實施細則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實施細則實施前簽訂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