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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老機構政策

                沈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

                文章來源:沈陽市民政局 發布日期:2023-02-26 17: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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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沈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房產局、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局、應急局(消防救援支隊)、審計局、市場監管局、金融發展局、醫保局:

                現將《沈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沈陽市民政          沈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沈陽市教育局                   沈陽市公安局

                沈陽市財政局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沈陽市自然資源局           沈陽市生態環境局

                沈陽市房產局               沈陽市城鄉建設局

                沈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沈陽市應急管理局

                沈陽市審計局           沈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沈陽市金融發展局           沈陽市醫療保障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為加強沈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工作,營造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養老服務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遼民發﹝2021﹞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我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

                第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協調、屬地為主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監管內容和職責

                第四條 許可和備案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由許可機關對養老服務機構依法取得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管,由備案機關對養老服務機構履行備案情況進行監管。

                第五條 場所安全和環境保護監管。包括養老服務機構建筑使用安全性、消防工程和設施設備安全性、特種設備使用合規性的監管;包括養老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應急演練、消防安全培訓、應急預案制定的監督指導;包括養老服務機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污染物排放合規性的監管。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已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養老服務設施建筑工程,實施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房產部門負責對已經完成建設(使用中)的養老服務房屋結構安全進行監管。

                消防救援和公安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日常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建立隱患、整改、責任“三個清單”,對重大火災隱患要提請政府掛牌督辦、推動整改。配合民政部門指導養老服務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應急演練和培訓,制定應急預案。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涉及環境敏感區養老服務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對養老服務機構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按照程序提請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將養老服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考核。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包括對養老服務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對原料購進、加工、存儲等重點環節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從業人員監管。包括對養老護理員職業教育、技能培訓及等級認定、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簽訂、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情況的監管;對相關評價組織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監管;對醫療質量、醫務人員執業行為規范的監管;對從事醫療護理、康復治療、消防管理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管。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進行監管,對從業人員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進行監管,對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進行監管,推動社會保障卡在養老服務領域應用,加強老年人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的信息共享。

                公安部門負責對擾亂養老服務機構工作秩序,故意傷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權利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民政部門負責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業禁入措施。

                教育部門依照權限負責管理監督考核院校內(技工院校除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實施;支持院校開設老年服務與管理相關專業;依托高等(職業)院校建立1家養老服務培訓基地。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醫務人員執業行為規范和資格、醫療衛生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監管。

                民政部門負責督導養老服務機構制定員工守則,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培訓。

                第八條 涉及資金監管。包括對公辦養老服務機構運行經費、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申領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設運營補貼資金、綜合責任保險費補貼、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資金,涉及使用財政資金的養老服務重點建設項目資金、醫?;鹗褂们闆r等的監管。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養老服務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及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調度。

                財政部門配合發展改革、民政等部門對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資金的申領使用情況、養老服務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監管。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對納入醫保定點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醫?;鸬氖褂眠M行監管。

                審計部門負責對財政資金使用情況、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涉老服務收費監管。包括對養老服務機構預收費用的規范管理;對金融機構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金融產品、服務方式創新的監管;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的排查整治。

                屬地民政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收取6個月及以上預付費用的行為,加強風險排查、監測預警和研判。

                公安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以養老服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和詐騙等侵犯老年人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屬地金融部門負責做好養老領域非法集資風險宣傳教育工作。

                銀保監部門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參與養老服務市場相關行為進行監管,指導和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排查涉嫌非法集資風險。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依法依規研究制定政府投資運營的養老服務機構基本養老服務費。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發展改革部門所制定的政府投資運營養老服務機構基本養老服務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 運營秩序監管。包括對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入院評估、服務協議簽訂等內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緊急呼叫記錄、值班記錄等原始資料保管,視頻監控接入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加強對無證經營等外部運營秩序的監管;依法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嚴禁利用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和場地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加強對無證無照養老服務場所監管。完善養老服務市場退出機制,加強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退出財產處置的監管。

                養老服務機構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務協議解除和安置,切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民政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內容、內部運營秩序進行監管。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對無證無照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場所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房監管。包括依法查處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單位未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以及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政府無償提供房產的養老用房擅自轉讓、出租、抵押使用權的行為;督促建設單位按約定配建或移交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擅自改變依法規劃建設或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規劃用地等進行監督檢查。民政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對政府無償提供房產的養老用房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包括對養老服務機構應對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定、應急設施設備配備、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情況的監管。養老服務機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人身傷害事件的,按要求向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公安和民政部門報告,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民政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應對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置進行監管,每半年至少分別開展1次應急知識宣傳、應急演練活動;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和應急工作進行監管;公安和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應對進行監管。

                第十三條 醫療活動及傳染病防控。包括對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開展的醫療服務,傳染病防治以及采購和使用藥品、耗材、醫療器械等工作進行監管;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報告程序;堅持預防為主,指導老年人做好個人防護。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全面落實傳染病疫情防控要求,落實醫療防護管理措施,確保醫療衛生防疫安全,處置聚集性傳染病,采集、匯聚、存儲、應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醫療數據。

                第三章 監管方式

                第十四條 協同監管。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建筑、消防、醫療衛生、環境保護、食品藥品、設施設備等方面安全隱患的,應立即督促養老服務機構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書面通報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應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及時將處置結果向同級民政部門反饋。各部門間應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避免多頭多層重復執法。民政部門對于養老服務機構存在突出安全隱患或情況緊急的,應當采取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等措施,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強制執行的,應通知具備相應執法權限的部門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屬地監管。各地區民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工作,并依法依規做好養老服務機構市場監管、服務質量監管、投訴舉報查處等工作。相關部門配合屬地民政部門建立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依職責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提升養老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信用監管。加快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養老機構備案信用承諾制度,實施聯合懲戒,推進分級分類監管。依法實施養老服務機構“紅黑名單”管理,將嚴重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黑名單”,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取消參與等級評定、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和享受補貼資金等資格;對于信譽度優良、誠信水平和評估等級較高的養老服務機構,予以列入“紅名單”,并將其信用情況與各項資助、補貼等扶持政策相掛鉤。

                第十七條 互聯網+監管。充分利用信息大數據共享功能,由民政部門牽頭會同各職能部門,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監管信息采集和公示,公安、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要探索實現信息數據共享和業務聯動,實現重點督導和聯合監管。探索推行對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狀況的遠程監管、移動監管和預警防控,逐步實現實時監管。市民政部門探索建立養老服務機構監管信息數據庫,對相關部門在養老服務機構監管過程中形成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以及司法判決、違法失信等信息進行關聯整合,運用大數據應用分析,強化風險跟蹤和預警。

                第十八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關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明確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流程等事項。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聚焦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重點檢查事項,制定養老機構一般檢查事項清單、重點檢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監督養老機構落實疫情防控政策情況。探索建立養老服務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合格率與運營補貼標準掛鉤機制。

                第十九條 標準監管。開展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嚴格落實養老服務有關國家標準和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等相關標準,支持行業組織等社會團體制定發布養老服務和產品的團體標準,鼓勵養老機構制訂高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助力培育養老服務新業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部門間信息溝通和相互協作,對綜合監管工作推進執行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負面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嚴肅追責問責。

                第二十一條 落實監管責任。充分發揮政府在制度建設、行業規劃、行政執法等方面的主導作用。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管職責,實行清單式監管,明確監管事項、措施、依據、流程,監管結果要及時、準確、規范并向社會公開。壓實養老服務機構在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和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

                第二十二條 提升執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規范執法檢查、立案、調查、審查、決定等程序和行為,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

                第二十三條 加強社會監督。加大養老服務領域信息公開力度,建立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清單,加大行業組織建設,健全行業自律規約,制定行業服務標準,推動行業自律體系建設,積極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糾紛。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優化養老服務投訴舉報受理流程,實現“民政牽頭,歸口負責”。

                第二十四條 強化宣傳引導。堅持正面宣傳和輿論監督相結合。開展養老服務法治宣傳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宣傳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的重要意義。加大養老服務政策宣貫普及力度,動員社會各方共同推進綜合監管制度建設。加強輿論引導,積極營造敬老愛老助老社會氛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的其他監管事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由法律法規確定實施監管的職能部門依法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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