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人社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民政局、人社局、財政局,各縣(市、區)民政局、人社局、財政局:
《關于建立養老(孤殘兒童)護理員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已經2022年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吉林省民政廳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3年2月22日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國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長期規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3號)和民政部等14部委《關于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優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民發〔2021〕44號)要求,加強養老(孤殘兒童)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切實增強“一老一小”護理員職業吸引力,進一步提升養老(孤殘兒童)服務水平,現就建立養老(孤殘兒童)護理員獎勵制度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在本省依法登記并經民政部門備案、且安全規范達標的養老機構(含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下同)、兒童福利機構內專職從事養老(孤殘兒童)護理服務工作的,且與其入職的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兼職和管理人員不在獎勵制度范圍)。公辦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內事業編制護理人員不享受本意見規定的待遇。
(一)入職獎勵制度。從2023年1月起,對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的應屆畢業生和畢業三年以內的往屆畢業生,進入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專職從事護理服務工作的護理員,給予一次性入職獎勵。獎勵標準為本科(含技工院校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及以上1萬元、??疲ǜ呗?、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生)8000元、中專(中職、技工院校中級工班畢業生)5000元,獎勵資金分三年發放到位,入職前三年分別按照獎勵標準的30%、30%、40%的比例發放;對脫貧人口、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留守婦女及其他困難群體到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專職從事護理服務工作的護理員,每人給予3000元入職獎勵,獎勵資金分三年發放到位,每年發放1000元。享受畢業生入職獎勵的不得同時享受困難群體入職獎勵。
(二)崗位補貼制度。對在同一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專職并連續從事護理工作達到一定年限的護理員,給予崗位補貼。在護理員崗位連續工作滿3年,從第4年起,每月補貼100元,之后每滿1年增加50元,個人最高補貼至每月300元。個人累計補貼不超過五年。
(三)技能等級獎勵制度。對獲得養老(孤殘兒童)護理員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分別給予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已領取技能等級補貼或崗位技能提升補貼人員不再重復發放技能等級獎勵補貼。對學徒工和實行崗位聘任制的特級技師和首席技師獎勵補貼標準和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自行確定和籌措。
(四)榮譽獎勵制度。對在國家和省級養老或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獎項的護理員,頒發獲獎證書。省級大賽獲獎選手,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授予“吉林省技術能手”稱號,晉升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對省級職業技能大賽獲獎人員的獎勵,可包括所有從事養老(孤殘兒童)護理工作及相關護理工作的人員。在市(州)級、縣級養老或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獎項的護理員,獎勵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獎勵制度所需資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直接所屬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于當年12月20日前發放到位。對已發放護理員獎勵資金的市(州)、 縣(市、區),省級通過省民政廳分成福彩公益金給予適當補助。養老護理員人數、獎勵項目及標準以“‘金民工程’養老服務信息管理”信息和佐證材料為準,孤殘兒童護理員人數、獎勵項目及標準以市(州)兒童福利機構提供的相關信息和佐證材料為準。
省直屬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護理員獎勵資金的發放,由省民政廳負責,所需資金從省民政廳分成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養老、孤殘兒童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養老、兒童護理員獎勵政策實施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制度落到實處。
(二)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養老護理員、孤殘兒童護理員本人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經核查屬實的,取消獎補資格,并由民政部門負責追繳收回相應補助資金,對有責任的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享受獎勵的護理員納入市場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向全社會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民政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在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查、發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四)政策實施后已在護理員崗位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的護理員直接套改崗位補貼。入職獎勵、崗位補貼和技能等級獎勵為一次性獎勵,因工作單位、工作地點變動等不再重復發放。
(五)政策執行期限暫定5年(2023-202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