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體局、公安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應急局、審計局、市場監管局、醫保局、金融辦、消防救援大隊,原宜春銀保監分局各監管組,宜春經開區黨政辦、應急局、經發局、公安分局、自然資源分局、消防救援大隊,宜陽新區、明月山風景名勝區社會事業局、應急局、經發局、公安分局、自然資源分局、消防救援大隊:
現將《關于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的若干措施》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宜春市民政局 宜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宜春市教育體育局 宜春市公安局
宜春市財政局 宜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宜春市自然資源局 宜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此頁無正文)
宜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宜春市應急管理局
宜春市審計局 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宜春市醫療保障局 宜春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宜春監管分局 宜春市消防救援總隊
2024年1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為貫徹落實《省民政廳等16部門關于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的實施意見》(贛民規字〔2023〕6號)精神,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定如下措施。
1. 加強登記備案監管。全面落實《江西省養老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備案申請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服務活動的書面承諾,縣級民政部門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現場核實養老機構備案信息,將備案申請人備案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對違反承諾的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對登記后已開展服務但未在規定時限內備案的養老機構,由屬地民政部門及時提醒,督促其盡快備案。依法打擊無證無照從事養老服務行為,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有關規定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其中,已經收住老年人,運營比較平穩,且未收取大額預付會員費的,應當督促其盡快依法辦理登記,并加強后續跟蹤檢查,確保風險整體可控;對已經收住老年人,且收取大額預付會員費的,運營存在較大風險的,應當責令退還資金。
2. 加強質量安全監管。持續開展養老服務機構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引導養老服務機構主動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燃氣、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方面安全風險隱患。民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建筑使用安全檢查,督促其采取修繕、更換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隱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負責對養老服務設施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依規受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工作。消防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民政、消防、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要協同推進,集中解決養老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歷史遺留問題,對經評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缺少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等前置手續而未能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提請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集中會商研究;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無法整改或拒絕整改的,堅決依法關停取締。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機構食品安全的監管,以及養老服務機構電梯、壓力鍋爐、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檢查。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資質審查、藥品和醫療器械及臨床用血管理、醫療質量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定職責。民政部門要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責任,加強養老服務機構質量安全的日常監管,督促養老服務機構落實質量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屬于民政部門職責范圍的依法依規處置,涉及其他部門的及時通報并協調、配合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3. 加強從業人員監管。民政部門要督促指導養老服務機構配備照料護理、消防安全等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依法依規從嚴懲處養老服務機構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業禁入措施。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護理、康復治療的醫師、護士、藥劑、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提升其依法執業意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養老護理員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工作的指導和監管,查處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超范圍違規辦學、違規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行為,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舉辦養老服務類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教育部門要支持院校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加強養老服務與管理人才培養,探索實行“定點招生、定向培養、保障就業”的養老院管理人才定向培養模式。
4. 加強涉及資金監管。民政、財政部門依法對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對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按照《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第八十條給予處罰。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養老服務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審查補助項目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規、補助資金是否及時到位、效益是否得到有效發揮。醫保部門依法負責對納入醫保定點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醫?;鸬氖褂眠M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違規使用醫?;鹦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金融機構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金融產品、服務方式創新的監管。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預付會員費的規范管理。民政、金融辦、公安部門加強對以養老服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做好政策宣傳和風險提示,依法打擊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行為。
5. 加強運營秩序監管。民政部門要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優化內部管理,在公共場所和部位安裝視頻監控,建立健全老年人入院評估、服務協議簽訂、24小時值班、檔案管理等制度,妥善保管緊急呼叫記錄、值班記錄、交接班記錄、視頻監控記錄等原始資料;指導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方協議約定提供服務,建立糾紛協商調解機制,引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維權;指導退出的養老服務機構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務協議解除、安置等工作;加強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退出財產處置的監管,防止財產流失或者轉移。公安、市場監管部門要嚴厲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
6. 加強設施建設使用監管。自然資源部門要依法查處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單位未經批準違法占用土地,擅自改變確定的土地用途,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查處建設單位未按約定配建或移交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的行為,按照《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民政部門要依法查處擅自改變養老設施使用性質和侵占、損壞、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行為,按照《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處罰。
7. 加強應急處置應對。民政部門要加強養老服務應急保障能力建設,按照《江西省民政廳關于健全養老服務應急救援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贛民字〔2022〕28號)要求,依托公辦養老機構、國有養老服務企業或具備條件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建立應急支援保障隊伍,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儲備。養老服務機構要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火災事故、公共衛生事件、食品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常態化應急演練機制,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2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全面提升應急處置能力。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突發事件報告制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8. 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健全各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避免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切實減輕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負擔。開展養老服務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將檢查結果錄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等有關信息平臺??h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每年開展不少于1次現場檢查。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立即督促養老服務機構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對安全隱患突出或者情況緊急需要立即處置的,應當依法責令養老服務機構停業整頓或者采取緊急措施處置,并通知相關部門到場處理。
9.推行“互聯網+監管”。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實現規范化、精準化、智能化監管,減少對監管對象的擾動。民政部門負責形成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基本數據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形成老年人健康檔案基本數據集,公安部門負責戶籍在我市的老年人基本統計數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老年人社會保障信息在養老服務領域的共享復用,醫保部門負責收集相關醫保信息。有關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備案、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獎懲等信息,按照經營性質分別在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贛服通進行公示,形成養老服務主體登記和行政監管基本數據集。
10.加大信用監管力度。建立養老機構備案信用承諾制度,將備案申請人備案承諾及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對違反承諾的依法依規實施懲戒。建立養老服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體系,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政府及相關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實現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的在線披露和信息共享。依照《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將嚴重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列入聯合懲戒范圍,限制其參與評比表彰、等級評定、政府采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單位醫保聯網結算,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期間,不得被提名擔任其他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規定程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養老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養老服務市場。
11.推進服務標準供給。健全養老服務標準和評價體系,推動養老服務標準宣貫實施,分級分類培育一批標準化養老服務機構及行業組織。健全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定機制,實施動態化管理,并將評定結果與評比表彰、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掛鉤。政府部門依照標準開展監管,市場主體對照標準依法經營,按照《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規定,推進全面達標。
12. 注重黨建引領。堅持黨對養老服務工作的全面領導,不斷完善養老服務黨建工作機制,壓實屬地政府責任,把黨建工作貫穿到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的全過程。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要按照“應建盡建”原則及時建立黨組織,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依托各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制度,加強對養老服務監管的統籌協調。
13. 落實監管責任。充分發揮政府在制度建設、行業規劃、行政執法等方面的主導作用。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管職責,實行清單式監管,明確監管事項、措施、依據和流程,及時、準確、規范向社會公開監管結果。壓實養老服務機構在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資金使用、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體責任。加強養老服務領域行業組織建設,健全行業自律規約,制定行業服務標準,推動行業自律體系建設。加大養老服務領域信息公開力度,建立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清單制度,主動公開基本信息、規章制度、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暢通群眾監督渠道,依托12345政務服務熱線、民政部門公開的養老服務監督電話,統一受理投訴,由各部門歸口處理。
14. 加強宣傳引導。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要求,積極開展養老服務法治宣傳教育。加強輿論引導,把推動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工作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實現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相結合,積極營造敬老愛老助老社會氛圍。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加大養老服務政策宣貫普及力度,鼓勵引導全社會參與,推動形成關心、支持養老服務綜合監管,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